新冠暂停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
破产申请义务于5月起重新生效
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德企业的破产申请义务重新无限制适用。这意味着经理人责任也将随之受到影响。其原因是,针对因新冠疫情产生的无偿还能力和过度负债情况作出的暂停破产申请义务的规定已于4月底到期。这项规定已经实施超过一年。目前,新冠疫情之前的“常规“破产法将再次生效。
通常人们会错误地认为,立法者已将此针对新冠疫情作出的暂停破产申请义务的规定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然而这仅是部分事实,因为这项延长措施(原计划至2020年9月30日)有一个决定性限制条件:暂停规定只适用于过度负债的破产原因。另一方面,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必须从2020年10月1日起再次申请破产。因此原则上,最初因新冠疫情完全被中止的破产申请义务,从2020年10月起重新适用于无力偿债的破产原因;从2021年1月1日起恢复适用于过度负债的破产原因。暂停规定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的情况,仅适用于已申请国家援助或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申请的企业,并且这笔应当获得(但没有及时支付)的援助资金足以消除破产原因。
然而自2021年5月1日起,在企业无力偿债和过度负债的情况下,由《破产法》第15a条规定的严格的常规破产申报义务已经重新适用。企业管理层须负责遵守这项义务。
这意味着,当出现无偿还能力(《破产法》第17条)以及/或过度负债(《破产法》第19条)时,经理人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并向主管的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在非疫情的正常时期,出现无偿还能力后,最多可用三周时间审查情况并采取措施恢复偿付能力。如果公司仍有偿付能力但过度负债,则应在六周内向主管法院申请破产。
随着破产暂停的结束,由新冠破产暂停法(das COVInsAG)赋予的特权也已不再适用。根据此前新冠破产暂停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由暂停申请义务带来了一系列重要影响,它们现也随之消失。这些影响包括:
- 管理人员的责任特免权
- 贷款人的特权
- 对破产撤销的限制
- 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限制
直接具有实际影响的是,未能及时提交破产申请的经理人又将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许多公司还将受到以下影响:从7月1日起,对短期工作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将降至50%,过渡性援助III以及对供应链的保护措施将被取消。